『離婚判決書』(當事人其中一方可作為申請人)驗證應備文件:
- 文件證明申請表;
- 申請人的*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
- 絕對判令證明書(離婚案)Form 6(非兩願離婚)或 Form 7(兩願離婚)蓋印副本(SEALED COPY)。
請注意:
- 如申請人為Form 6(非兩願離婚)的呈請人(Petitioner),呈請人有需要時可同時驗證存檔於香港家事法庭的送達認收書(Form 4)、法庭命令、誓章或法庭許可的報章刊登資料,以證明完成合法送達。
- 用途為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由驗證日起計,需30日內辦理,以免逾期罰款,請參考。
*身分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國民
: 中華民國護照或身分證,及香港身分證,(如非永久居民, 另提供港簽或入港證件)
香港永久性居民
: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及香港特區護照及回鄉證(大陸出生者適用)
香港居民
: 香港居民身分證及簽證身份書(DI)
大陸人士
: 大陸護照、大陸身分證及港澳通行證
外籍人士
: 外國護照及入港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