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申請中華民國(台灣)簽證服務說明

受理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09:00至下午12:30
取件時間週一至週五,下午02:00至下午05:00
處理時間簽證 2個工作日(哥倫比亞護照除外),繳交速件處理費可縮短一半之作業時間,但須於當日11:30前遞交申請。
居留簽證因須較長作業時間,不接受速件處理。
簽證費用 單次入境停留簽證:港幣 400 元
多次入境停留簽證:港幣 800 元
單次入境居留簽證:港幣 530 元(無速件)
相對處理費:港幣1480元 【停留、居留簽證,僅適用美國護照】
相對處理費:港幣2520元 【申請投資之居留或停留,僅適用美國護照】
速件:需加收50%提辦費用(居留簽證無速件)
本處只收港幣現金,不收受千元鈔

申請外國人簽證注意事項及送件方式

  1. 依據中華民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規定,簽證申請案一經遞交即不退費。
  2. 申請人請誠實申報入境目的,簽證申請事由應與入境目的相同,如果申請人於送件時未能備齊應備文件及目的證明文件,將影響簽證案的核發或被拒件;本處認有必要查驗之身分證件,個別申請案件於處理過程中如有增補相關證明之必要或文件不足者,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將以書面通知於期限內補繳相關文件,處理所需工作天數不受公布處理時間限制。
  3. 曾為大陸地區人民者,請備妥離開大陸滿4年之相關證明文件。
  4. 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得視申請人身分、申請目的、所持外國護照之種類、效期等條件,核發不同種類、不同效期、不同停留期間之簽證。基於國家主權之行使及國家利益之維護,本處拒發簽證時,得不附理由。
  5. 本說明以中華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公布之最新資料為準。
  6. 未滿18歲,需提供父母同意書,護照相片頁及簽名頁影本。

送件方式

可由本人或代理人遞交申請案,代理人送件時請備妥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正本及影本(申請人請備妥文件,文件不足之申請案,將影響申請案之進行)

※ 申請中華民國簽證,倘申請人仍在臺灣境內,本處恕不受理

參考資料

香港朋友到台灣的簽證或入境證事

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

🚫請勿攜帶行李箱、大型物品或手推車進入本館處

🚫NO SUITCASES, BULKY LUGGAGE or TROLLEYS ALLOWED ON THE PREMISES

⚠️所有遞交的文件需自備正本及影印本,本組不提供影印服務

⚠️The office provides NO COPYING SERVICES. Please prepare all the required documents with original and photocop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