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辦理文件證明服務說明 (說明如下)PDF下載

1.本處受理文件證明業務,是應臺灣各要證機關之需而提供的配合行為,並非強制性質。申請人需要驗證的文件類別或數量等需求,請務必先向各要證機關洽詢。

2.文件證明由申請人親自辦理,無法親辦者可出具經過驗證之授權書(或委託書)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人如尚未成年(未滿18歲),須由父、母或法定代理人辦理。

授權書之出具方式如下:

  • 申請人在香港:授權書須經香港國際公證人(Notary Public)見證申請人簽字屬實;
  • 申請人在外國:授權書須經我國駐當地或轄區館處驗證;
  • 申請人在臺灣:授權書須經臺灣(a)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認證,及(b)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複驗。

※代理人送件時須提供(a)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b)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

3.所繳交文件及申請表內容如有不實或有任意增刪塗改經本處驗證之文件等情形,申請人及代理人將觸犯我國刑法之偽造文書印文罪。另外所有送交文件的影本,請以單面影印,供本處存檔之用。

4有關大陸文書驗證事宜,請洽臺灣海峽交流基金會(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536號/文書驗證:電話:02-2533-5995)

5.本說明僅供參考之用,本處保有隨時更新內容之權利,並以公告為準。

6.本處不接受郵寄申請。

B.文件證明項目
C.收費及處理時間

收件時間 :週一至週五 / 上午9點至下午1點(派籌至1230)

取件時間 :週一至週五 / 下午2點至下午5點(任何人可憑領件單領取文件)

※週六、週日、香港公眾假期、10月10日及香港天文台發布8號或以上風球及黑色暴雨警告,均暫停服務,恕不另行通告。

處理時間:一般案件兩個工作天;速件一個工作天。

 ※特別案件處理時間依查證時間而定,確實取件時間將由本處另行通知。

電話:(852)2887-5011

費用:普通件現金港幣120元/份,速件現金港幣180元/份

地點:香港灣仔港灣道18號中環廣場49樓4907室

D.台灣文件持往香港使用證明流程圖
E.香港文件持回台灣使用證明流程圖
F.申請表格下載 

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

🚫請勿攜帶行李箱、大型物品或手推車進入本館處

🚫NO SUITCASES, BULKY LUGGAGE or TROLLEYS ALLOWED ON THE PREMISES

⚠️所有遞交的文件需自備正本及影印本,本組不提供影印服務

⚠️The office provides NO COPYING SERVICES. Please prepare all the required documents with original and photocop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