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辦理文件證明服務說明 (說明如下)
B.文件證明項目
C.收費及處理時間

D.台灣文件持往香港使用證明流程圖

E.香港文件持回台灣使用證明流程圖
F.申請表格下載 


1.本處受理的香港文件驗證服務,是應中華民國各使用機關如移民署、戶政事務所、經濟部、監理所所作的配合行為,並非強制性。申請人需要驗證何種文件,請務必先向使用機關查詢。
2.中華民國文件如需本處驗證,文件需先經
a.中華民國地方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認證, 再送至

b.中華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複驗。

  1. 驗證文件如是中華民國護照、香港身分證、香港特區護照,需由申請人親自辦理。
  2. 驗證其他文件,申請人無法親自辦理時,可委託有親屬關係證明的親人作為代理人為其辦理,可出示關係證明則無需授權書。
  3. 非親屬的代理人送件時需提交授權書:
    -申請人在「香港」:授權書需經香港國際公證人(Notary Public) 見證申請人簽字屬實;
    -申請人在「外國」:授權書需經中華民國駐當地或轄區辦事處見證授權人簽字屬實;
    -申請人在「台灣」:授權書需經
    a.中華民國地方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認證,再送至 b.中華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複驗。
    ☆代理人送件時需提供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印本,代理人需提供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影印本。

請注意:

如文件有需要簽名都必須要本人到場辦理,或由香港國際公證人(Notary Public)見證其本人簽名。
(二)填表指南:
申請表內各項資料,務必逐項據實詳細填寫;內容若有不實,申請人及代理人將可能觸犯中華民國刑法的偽造文書罪。
所有送交的文件影印本,請「單面」影印,以供本處存檔。

死亡證明驗證 :文件證明申請表中的申請人為亡者,有關係證明的親人為代理人。
申請表中項目3、6、7、10不需填寫。
(三)本處不接受郵寄申請。
(四)處理時間:普通案件:2個工作天;速件:1個工作天。
(特別案件或有需要查證的案件,處理時間依查證時間而定,一般最長不超過二個月;但文件需呈報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最長不超過六個月。確實取件時間將由本處另行通知。)
(五) 領取文件:任何人都可持領件單(黃色紙)前來領取文件。
(六)文件自領件日起三個月仍未領取,該交件即予註銷,不另通知,所繳費用概不退還。
(七)大陸文書驗證事宜,請逕洽臺灣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536號(捷運文湖線大直站3號出口);法律服務中心電話:02-2175-7000;
文書驗證:電話:02-2533-5995;傳真:02-2175-7070;網址﹕www.sef.org.tw
由於文件種類繁多,本處僅提供資本資訊,申請人辦理時,個案如有需要提供其他文件,敬請配合。
本處保有隨時變更內容之權利,若有變更,以公告為準。

公司文件驗證 ﹕一家公司只需填寫一份文件證明申請表,
項目1.申請人姓名需填公司名稱及負責人(董事)的中、英文姓名(如有),
項目2.護照、其他身分證明文件需填負責人(董事)的身份證、護照號碼,
項目4.出生日期需填負責人(董事)之出生日期,
項目6.地址需填公司所在地的地址,
項目8.文件證明的用途如為開公司,可寫開立公司,
項目9.所繳文件只需填驗證文件的種類如公司授權書、會議紀錄及所提交的文件種類,如:商業及登記影本、AR1影本、護照影本、身分證影本,
項目10.申請人簽名部份如由代理人辦理,申請人可以不需在申請表上簽名。
2.個人文件驗證 ﹕一位申請人只需填一份文件證明申請表,可以驗證自己及未成年子女的出生證明、針卡等文件。
配偶需填另一份文件證明申請表,可以驗證他(她)自己的健康證明、學歷等文件。
申請人的父、母需各自填一份文件證明申請表,有關係證明的子女只可為代理人。
項目8.文件證明的用途可填結婚登記、除戶、移民、入學、換駕駛執照等,
項目9.所繳文件只需填驗證文件的種類如:結婚證書、單身證明、出生證明、畢業證書、在職證明、執照等,及提交的文件種類,如:身分證影印本、護照影印本等。
項目10.申請人簽名部份如由代理人辦理,申請人可以不需在申請表上簽名。

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

🚫請勿攜帶行李箱、大型物品或手推車進入本館處

🚫NO SUITCASES, BULKY LUGGAGE or TROLLEYS ALLOWED ON THE PREMISES

⚠️所有遞交的文件需自備正本及影印本,本組不提供影印服務

⚠️The office provides NO COPYING SERVICES. Please prepare all the required documents with original and photocop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