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臺有戶籍國民首次申請中華民國護照者須備以下文件:
- 本人親自前來本處辦理並攜帶國民身份證正本連同正、反面影本一份。倘無國民身份證者或國民身分證已逾二、三十年者,另請提供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詳列記事欄)連同影本一份,以及在台附有相片、中文姓名、及出生日期之證件正本等相關輔助文件,如:學歷證件、駕照、健保卡、出入境證等。(請參閱備註三)
- 香港身份證正本連同正面影本一份(非永久居民者請同時提供港簽正本及影本一份),或入港證件正本連同影本(相片頁及入港戳印頁)一份。
- 出生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一份(非香港之出生證明請經駐外館處驗證),及香港特區護照正本及影本一份。
- 最近六個月正面脫帽白色背景之半身彩色相片2張(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不含邊框,相片中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五官清晰、露耳、表情自然且嘴巴閉合(不露齒),頭髮不得碰觸到照片邊框及勿配戴粗框眼鏡,且不得使用合成照片)。請參考晶片護照相片規格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