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憲法第20條、兵役法第1條、第3條及第32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曾在臺設有戶籍之男子,於年滿18歲之翌年1月1日起役,至屆滿36歲之年12月31日除役前,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兵役法第36條規定略以,役齡男子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補行徵集;未經徵兵處理者,應補行徵兵處理,合格後徵集之:一、‧‧‧‧‧‧。六、役齡前移居國外返國定居者;其取得外國國籍者,亦同。七、役齡前在國外就學畢業返國者;其取得外國國籍者,亦同。次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9條規定略以,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限制其出境:一、已列入梯次徵集對象。二、經通知徵兵體檢處理。三、歸國僑民,依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規定,應履行兵役義務。四、依兵役及其他法規應管制出境。同辦法第14條規定,在臺原有戶籍兼有雙重國籍之役男,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出境;其持外國護照入境,依法仍應徵兵處理者,應限制其出境至履行兵役義務時止。
  2. 另依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原有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之翌日起,屆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同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持外國護照入境之歸國僑民,具有役齡男子身分者,適用本辦法有關歸國僑民之規定。同辦法第7條則規範僑民身分認定之依據,係以申請人取得僑務主管機關核發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護照者認定之。再依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17條規定,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持外國護照入境者,申請停留延期、居留或居留延期,應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出登記,入出國及移民署始得受理其申請。前項申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男子或役齡男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不受理其申請:一、未持有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身分加簽之我國護照。二、僑民役男居住臺灣地區屆滿一年。三、依法應接受徵兵處理,並限制其出境。
  3. 復依100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之兵役法規定,及100年12月30日國防部會銜本部公告,我國役齡男子之服役役期,8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之役男,役期仍為1年;83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役男,則須接受4個月常備役軍事訓練。我國兵役制度雖逐步轉型,惟役男依憲法及兵役法應負之兵役義務並未免除,中華民國役齡男子仍須履行兵役義務。
  4. 綜上,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在臺曾設有戶籍役男於役齡期間均有履行兵役之義務,無論是否戶籍遷出國外或另具有他國國籍,其入出境臺灣地區應持中華民國護照;持外國護照入境之僑民役男仍以其入出境紀錄列計在臺居停留期間,持外國護照入境未具僑民身分者雖具雙重國籍仍以一般役男列管,依法仍應徵兵處理者,應限制其出境至履行兵役義務時止。
  5. 按前揭兵役相關法規均已規範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曾在臺設有戶籍之男子,於屆滿36歲之年12月31日除役前,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且查中華民國簽證申請表亦早已明示在案;惟具雙重國籍役男常因不諳兵役法令規定或為規避兵役義務或因其他因素,致仍有持外國護照入境情形。邇來,具雙重國籍役齡男子持外國護照入境,經役政單位限制出境而訴願或陳情案件屢有發生,以致影響渠等生涯規劃。茲再重申有關兵役法規,請各當事人務請注意。
  6. 相關法規詳細內容,請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