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護照照片規格說明及範例圖示:
![中華民國晶片護照照片規格說明](http://www.tecos.org.hk/wp-content/uploads/2023/06/申辦晶片護照照片規格說明不符合規格照片圖示-1024x724.jpg)
我國護照用照片之規格及標準係依據國際民航組織規範,申請人應繳交最近6個月內所攝彩色正面、脫帽、五官清晰、白色背景的護照專用照片乙式2張(請詳下附「注意事項」)。
照片中人像不得配戴有色眼鏡,眉、 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
另提醒不得使用合成及鏡像照片,照片不修改,修圖可能會使機場自動查驗通關系統無法順利辨識臉部特徵,導致無法使用快速通關,造成入出境困擾。
照片詳細規格說明如下:
- 最近6個月內拍攝,照片無墨跡或摺痕。
- 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不含邊框),以頭部及肩膀頂端近拍,使人像自頭頂至下顎的長度介於3.2公分至3.6公分(亦即臉部佔據整張照片面積的70~80%),左右置中。
- 眼睛正視相機鏡頭拍攝,兩眼必須張開且清晰可見,表情自然不誇張且嘴巴合閉(不露齒),並自然地顯現出皮膚的色調,有合適的亮度及對比。倘因生理因素嘴巴無法閉合者例外。
- 頭髮不得遮蓋到眉、眼任一部分,並呈現清楚的臉型輪廓,不能側向一邊或傾斜,且臉型兩側、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需清晰、不遮蓋。小耳症患者其頭髮可遮蓋耳朵輪廓,但臉型兩側仍須顯明、不遮蓋。
- 照片背景需為白色,光源需均勻且不能有陰影或閃光反射在臉部,不能有紅眼。
- 以高解析度沖(列)印在高品質的光面相紙上,照片需清晰、鮮明,其影像不得模糊或呈現任何鋸齒狀。原始影像列印前不得對影像重新取樣(resampling)或變更影像原始尺寸。
- 如照片是以數位相機拍攝,相機必須具備至少300萬像素(pixels)功能且設定為「最高品質、高彩度」,並以高品質光面相紙沖(列)印。不得做數位影像的潤飾或補強。倘提供的照片列印品質不佳或相紙過薄,以致無法製作,將不予採用。
- 如果配戴眼鏡:
- 眼睛需清楚呈現,不能有閃光反射在眼鏡上,且不能配戴有色眼鏡(視障者除外)。
- 鏡框不得遮蓋眼睛任一部分(請勿配戴粗框眼鏡拍照)。
- 請勿提供配戴有色隱形眼鏡或彩色瞳孔放大片的照片,以免因照片與實際相貌特徵差異過大,向外國申辦簽證遭到退件,或於海外通關時遭遇困擾,造成不便。
- 因宗教因素需戴頭巾者,照片人貌的五官從下巴底部至額頭頂端及臉部兩側輪廓,必須清楚呈現。
- 幼兒照片必須單獨顯現申請人的影像(不能有椅背、玩具、奶嘴、他人或協助照相者手的影像)。
- 照相機及燈光:
- 相機鏡頭需調至對齊被拍攝者的眼睛高度。
- 鏡頭距離臉部約1.2公尺(至少需1公尺以上)。
- 沒有任何光學或光線上被扭曲。
- 不得使用數位變焦。
- 正確地調整白平衡。
- 需以均勻一致的白色背景拍攝。
- 利用多個擴散光源讓被拍攝者兩邊的光線對稱互補、照亮背景並移除陰影。
- 攝影棚內不得受戶外光源的影響。
- 對焦需清晰。
※ 為確保國人旅行通關之便利,倘所繳照片不符前述規定或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掃描器處理後影像品質未達標準,應請護照申請人重新繳交高列印品質的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