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居海外大陸地區人民已取得外國籍欲申請來台簽證注意事項

有關旅居海外大陸地區人民已取得外國國籍,欲申請來台簽證者,仍須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下稱兩岸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之規定辦理。

兩岸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定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包括在國外出生,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但不含旅居國外四年以上之下列人民在內:

一、取得當地國籍者。

二、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並領有我國有效護照者。

前項所稱旅居國外四年之計算,指自抵達國外翌日起,四年間返回大陸地區之期間,每次未逾三十日而言;其有逾三十日者,當年不列入四年之計算。但返回大陸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懷胎七月以上或生產、流產,且自事由發生之日起未逾二個月。

二、罹患疾病而離開大陸地區有生命危險之虞,且自事由發生之日起未逾二個月。

三、大陸地區之二親等內之血親、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或子女之配偶在大陸地區死亡,且自事由發生之日起未逾二個月。

四、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且自事由發生之日起未逾一個月。

如已取得僑居地國籍,且符合上揭旅居海外4年以上規定,欲以僑居國護照入境臺灣,建議當事人備妥中國公安部及 僑居地 移民局核發之入出境紀錄證明(此證明須能佐證符合上揭條款之規定),並分別經海基會與僑居地之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驗證,於入境臺灣時隨身攜帶,供境管單位備查;如當事人未申請入臺許可證,現場經要求而未能提供旅居海外4年以上證明,即可能遭拒絕入境處分。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1000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1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