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外國人簽證注意事項及送件方式

注意事項

  1. 依據中華民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規定,簽證申請案一經遞交即不退費。
  2. 申請人請誠實申報入境目的,簽證申請事由應與入境目的相同,如果申請人於送件時未能備齊應備文件及目的證明文件,將影響簽證案的核發或被拒件;本處認有必要查驗之身分證件,個別申請案件於處理過程中如有增補相關證明之必要或文件不足者,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將以書面通知於期限內補繳相關文件,處理所需工作天數不受公布處理時間限制。
  3. 曾為大陸地區人民者,請備妥離開大陸滿4年之相關證明文件。
  4. 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得視申請人身分、申請目的、所持外國護照之種類、效期等條件,核發不同種類、不同效期、不同停留期間之簽證。基於國家主權之行使及國家利益之維護,本處拒發簽證時,得不附理由。
  5. 本說明以中華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公布之最新資料為準。

 

送件方式

可由本人或代理人遞交申請案,代理人送件時請備妥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正本及影本(申請人請備妥文件,文件不足之申請案,將影響申請案之進行)

申請中華民國簽證,倘申請人仍在臺灣境內,本處恕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