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引用中華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

持有我外交部核發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其發照機關為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且護照內註明身份證字號的台灣旅客赴加拿大旅遊、探親、遊學、參加會議或洽商,均可享有停留期限最長6個月的非工作性質免簽證入境待遇。

旅外國人所持中華民國護照倘非外交部核發或護照內無身份證字號之無戶籍國民,因不適用加國免簽證待遇,即或過境加國亦須事先申辦過境簽證 (Transit Visa)。另請查閱加拿大海關對特定國家實施之免簽證過境規定 (Transit Without Visa Program) (http://www.cbsa-asfc.gc.ca/travel-voyage/twov-tsv/it-iiv-eng.html)

加國給予我國人的免簽證待遇,僅適用於外交部在台北核發且載有身份證字號之我國普通護照(含非晶片護照),至於駐外館處核發的護照並不適用免簽入境加拿大。

免簽證待遇不代表國人可自動獲准入境加拿大,仍需符合加拿大的入境規定,並且在抵達加拿大海關時獲得加移民局官員核可,才能入境加拿大。

各國政府是否許可外國人入境屬於其國家主權的行使,因此在入境的國境線上,各國移民官員均有權力拒絕該持有合法簽證或享有免簽證待遇的外國人入境。所以在大多數國家的簽證申請表及相關領務網站都會註明,即使取得該國簽證並不確保可進入其國境。各國在外國設立使領館,並由其領事官員負責核發簽證,其目的即在過濾不受歡迎,或其入境可能不符合該國利益的簽證申請人,在機場或港口等國境線上的移民官亦在行使同樣的職權。各國簽證官或移民官基本上都會先假定簽證申請人或擬入境的外國人,皆有可能入境從事不符該國國家利益的行為,因此會從審查文件、口頭詢問等各種方式,來確認申請人不會入境從事與其簽證或入境目的不符的行為。許多國家甚至規定對於拒絕簽證或拒絕入境皆可不檢附理由,且不得提出行政訴訟。

自加拿大政府給予我國人免簽證待遇以來,有部分國人不熟悉免簽證待遇的相關性質,而偶有於入境時被加拿大移民官拒絕同意入境,並被原機遣返或被上銬送往留置所留置再被遣返之案例。茲特別提醒擬以免簽證方式赴加拿大之國人,在啟程前,應詳閱相關規定,事先做好行程規劃,隨身攜帶效期半年以上之護照或其他旅行文件、回程或下一站之機票,以及與旅行目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財力證明、企業或贊助單位的信函、學校信函、旅館訂房紀錄、旅遊計畫等以供加拿大移民官查驗,並於加國海關移民官員詢問時,提供正確詳實資訊,應對態度宜平和有禮。

如欲取得更多資訊,請參閱:加拿大移民部網站 (http://www.cic.gc.ca/english/visit/visa-exempt.asp)
造訪加拿大:免簽證客 (Visa Exempt Travell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