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自五十八年五月八日發佈施行後,期間歷經十五次修正。茲因近年來入出國及移民法、民法、姓名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相關法規陸續修正,如無戶籍國民出國不須申請許可、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份等規定,本細則相關條文有配合修正必要,另部分條文於適用上有未盡完備或窒礙難行之處,亦亟待檢討。為使本細則更明確周延並符合業務需求,爰擬具本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無戶籍國民在國內首次申請護照及換發護照應備文件之規定。另增訂經許可喪失我國國籍尚未取得他國國籍者,在國內首次申請護照應備足資證明其尚未取得他國國籍相關文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及第三十五條)

二、增訂未滿十四歲首次在國內申請護照者,申請人因出養、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等特殊情形,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同意,法定代理人得委任代理人陪同申請人親自申請護照或辦理人別確認。(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三、修正在海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得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持用普通護照應符合之情形。(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四、配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有關臺灣地區人民不得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規定,刪除居住國外未具大陸地區人民身份而持有大陸地區所發護照者,得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持用普通護照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五、接近役齡男子及役男出境後,護照效期屆滿不符得予換發護照之規定者,得換發護照之效期由現行規定之六個月,延長為一年。(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六、定明無戶籍國民護照之中文姓名,應依我國民法及姓名條例相關規定取用及更改。(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

七、增訂在國外遺失已逾效期護照向駐外館處申請補發者,得以填具遺失護照說明書方式代替當地警察機關遺失報案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

搬遷公告 Notice of Relocation

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服務組已於2021年12月20日起搬遷至新址,新址及電話號碼為:香港灣仔港灣道18號中環廣場49樓4907室、(852) 2887-5011,至傳真號碼(+852-2810-0591)、電子郵件(info@tecos.org.hk)及網址(http://tecos.org.hk)將維持不變。

The Service Division of the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Hong Kong will be relocated to the new address since 20 December 2021. The new address and telephone number will be:
*Suite 4907, 49/F Central Plaza, 18 Harbour Road, Wan Chai, Hong Kong
*(852) 2887-5011
Its fax number (+852-2810-0591), email address (info@tecos.org.hk) and website (http://tecos.org.hk) will remain unchanged.


溫馨提示 :

本組重申僅受理預約申請之案件,未經預約的申請恕不受理;民眾倘有相關問題,可以透過電話或電子郵件,避免至現場詢問。

(1)非屬緊急或危難案件,請耐心申請網路預約(每個工作日上午10時更新預約名額)
(2)倘有時效、緊急或危難案件,請撥打 2887-5011 陳述相關事由,遇有忙線請稍後再撥;假使仍無法撥通電話,請寄送電子郵件至info@tecos.org.hk

專業證書健康檢查等須先經國際公證人(Notary Public) 驗證

赴臺移民、定居,建議請先於網上預約「文件證明」遞件日期後,再申請無犯罪紀錄及準備其他所需文件,以免相關文件逾期。


另本組重申於即日起採行以下措施:
(1)申請人僅須預約一個名額,可替配偶、未成年子女或父母送件(須提供親屬關係證明);
(2)重複預約者、提供不實資料者、蓄意選取其他遞件類別但不符資格者,將取消預約並列入禁止送件名單;
(3)已預約者若無法遞件,至遲應於前一工作日上午9時前寄送電子郵件至info@tecos.org.hk取消預約(已網路預約者可於24小時之前至系統回復信件[預約確認書]中自行取消預約),違者將列入禁止送件名單(包括代辦業者或個人);
(4)使用特定軟體做大量預約者,將列入禁止送件名單(包括代辦業者或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