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0 年1月11日起,我國人只要持憑內載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的有效中華民國護照,即可前往歐洲35個國家及地區短期停留,不需要辦理簽證;停留期間為每6個月內累計不超過90天。
為幫助國人瞭解以免簽證方式赴歐洲35個適用申根公約國家與地區應注意的相關規定與事項,外交部已參照歐盟法規彙編「歐盟予我國人免申根簽證待遇詢答集」,並於99年12月27日分別登載於外交部及領事事務局網站,歡迎國人上網查閱。若國人需要更多相關訊息,亦可洽詢計劃前往的歐洲國家相關駐台機構,或至歐洲經貿辦事處網站查閱。
外交部提醒國人,歐盟免申根簽證待遇只適用於短期停留,國人若計劃在申根區停留90天以上,或前往工作,仍必須先辦妥適當簽證再啟程。任何有關申請申根簽證的疑問,請向歐洲各國相關駐台機構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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