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已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修正「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送件須知 – 未滿十八歲」相關規定如下說明。
二、為利國人於國外出生未滿18歲之子女申辦定居時,提示足資識別其父母姓名且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外文及中文譯本出生證明,爰修正旨揭送件須知,於申請人檢附之出生證明前增列「載有父母全名」字樣。另同時修正,國人於國外出生未滿6歲之子女申辦定居時,得檢附預防接種證明以代替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部分,以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外文預防接種證明或國內醫療院所出具之預防接種證明(或兒童健康手冊)二者擇之一之方式辦理,毋須再提示經駐外館處驗證之預防接種證明中文譯本。
三、旨揭送件須知已登載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全球資訊網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 /申請須知/無戶籍國民 項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