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號★為必須 ,另請未經預約恕不受理,預約請按此
應備文件及規定 | 成年 (18歲以上) | 未滿18歲 |
中華民國護照申請表 ![]() | ★ | ★ |
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之文件 (證明申請人出生時父或母已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文件) | ★ | ★ |
1980年2月10日前出生者, 僅可依父取得國籍 1980年2月10日後出生者, 可依父或母取得國籍 | ★ | |
申請人親辦 | ★ | ★ |
父母護照正本(其中一人或雙方須持有中華民國護照) 父或母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詳列記事欄) 父母親之結婚證書( 註4 ) | ★ | ★ |
出生證明(註5) | ★ | ★ |
子女姓氏約定書 ![]() | ★ | |
父/母/監護人陪同及父/母/監護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 ★ | |
a).合乎規格的相片二張(註1 ) | ★ | ★ |
b).香港身分證,或 | ★ | ★ |
c).入港證件及有效港簽 | ★ | ★ |
d).外國護照(如有,須出示) | ★ | ★ |
e).或本組要求之其他證明文件 | ★ | ★ |
- 非婚生子女:
- 父為外籍人士,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依母取得國籍,須依母姓。
- 父為中華民國國民,母為外籍人士:父親應先至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
辦妥認領登記,子女始具中華民國國籍,方可申辦護照。
- 如父母在大陸結婚,其中一方為國人(有戶籍人士),須先完成在臺灣的結婚登記,再出具新的戶籍謄本(上面要載明結婚登記),子女方可申辦護照。
- 持華僑身分證明書(1997年7月1日前僑務委員會核發)申辦者,必須備妥以上
a).至e).文件。
- 返國前,請先向移民署駐港單位(Tel:852-25258316)預約辦理臨人字入國許可,方可使用此照返國。
- 持此照返國者若完成入籍,請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自費換有身分證字號的普通護照出境。
備註 | 項目 | 內容 |
註1 | 相片規格 |
最近6個月內拍攝的白底彩色相片 頭頂到下巴長度:大於3.2公分,不超過3.6公分 五官清晰、前面頭髮勿遮蓋眉毛、露耳、微笑不露齒 勿配戴粗框眼鏡、勿配戴瞳孔放大鏡片(美瞳鏡片) 其他注意事項,請瀏覽領務局網站「晶片護照照片規格」 |
註4 | 結婚證書 |
香港及其他國家之結婚證書,須經我駐港或駐外館處驗證 大陸之結婚證書,須經海協會及海基會驗證 |
註5 | 出生證明 |
香港及其他國家之出生證明,須經我駐港或駐外館處驗證 大陸之出生證明,須經海協會及海基會驗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