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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及規定 成年 (18歲以上) 未滿18歲
中華民國護照申請表 
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之文件
1980年2月10日前出生者,
僅可依父取得國籍
1980年2月10日後出生者,
依父或母取得國籍
 
申請人親辦
申請人父母之:
1.護照正本(若父母一方為外國人,亦須繳驗其外國護照)
2.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詳列記事欄)
3.已驗證之結婚證書( 註4 )
已驗證之出生證明(註5)
子女姓氏約定書   
父母/監護人陪同及其身分證明文件  
合乎規格的相片二張(註1 )
香港身分證 (非香港永久居民需準備入港證件有效港簽)
外國護照(如有,須出示)
或本組要求之其他證明文件
提交的文件正本及影印本一份 (請以A4紙影印)
  • 非婚生子女:
  • 父為外國人,母為中華民國國籍者:得依母取得國籍,須依母姓。
  • 父為中華民國國籍,母為外國人:父應先至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
    辦妥認領登記,子女始具中華民國國籍,方可申辦護照。
  • 父母在大陸結婚,須先完成在臺結婚登記,再出具新的戶籍謄本(上面要載明結婚登記),子女方可申辦護照。
  • 持華僑身分證明書(1997年7月1日前僑務委員會核發)申辦者,必須備妥以上
    ⓓ文件。
最近6個月內拍攝的白底彩色相片頭頂到下巴長度:大於3.2公分,不超過3.6公分五官清晰、前面頭髮勿遮蓋眉毛、露耳、微笑不露齒勿配戴粗框眼鏡、勿配戴瞳孔放大鏡片(美瞳鏡片)其他注意事項,請瀏覽領務局網站「晶片護照照片規格」
備註    項目     內容
註1 相片規格 最近6個月內拍攝的白底彩色相片
頭頂到下巴長度:大於3.2公分,不超過3.6公分
五官清晰、前面頭髮勿遮蓋眉毛、露耳、微笑不露齒
勿配戴粗框眼鏡、勿配戴瞳孔放大鏡片(美瞳鏡片)
其他注意事項,請瀏覽領務局網站「晶片護照照片規格」,參考最近有關照片修圖規定
註4 結婚證書 須先經結婚行為地(當地)之駐外館處驗證。
倘父母離婚,應提供具監護權之身分證明文件
大陸之結婚證書,須經海協會及海基會驗證。

註5 出生證明 須先經出生行為地(當地)之駐外館處驗證。
大陸之出生證明,須經海協會及海基會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