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彙整: 常見問題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送件須知 – 未滿十八歲

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已於中華民國102117日修正「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送件須知 – 未滿十八歲」相關規定如下說明。

二、為利國人於國外出生未滿18歲之子女申辦定居時,提示足資識別其父母姓名且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外文及中文譯本出生證明,爰修正旨揭送件須知,於申請人檢附之出生證明前增列「載有父母全名」字樣。另同時修正,國人於國外出生未滿6歲之子女申辦定居時,得檢附預防接種證明以代替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部分,以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外文預防接種證明或國內醫療院所出具之預防接種證明(或兒童健康手冊)二者擇之一之方式辦理,毋須再提示經駐外館處驗證之預防接種證明中文譯本。

三、旨揭送件須知已登載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全球資訊網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申請須知/無戶籍國民 項下。

歐盟免簽短期停留新規定

鑒於歐盟申根區各會員國境管官員對第三國人民以免簽證方式入境歐盟申根區停留天數(180天內停留時間不超過90天)的計算方法時有不一,造成第三國人民在計算停留天數時不便,歐盟日前統一其計算方法,新規定自本(102)年10月18日起實施,此項新規定並不會影響我國人以免簽證方式停留申根區天數的權益。

另外,由於停留天數計算方式複雜,執委會內政總署已在其網站上提供「申根短期停留天數計算機」(Schengen short stay calculator)。建議國人於出發赴歐盟申根區前,使用該計算機確認您的停留天數符合規定。該計算機使用範例如下:

(一)為入境申根區作規劃時:

(二)為瞭解是否已逾期停留時:

倘需要更多訊息,請參閱歐盟執委會內政總署前述網站。

中華民國國人免簽證入境加拿大應注意事項

資料引用中華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

持有我外交部核發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其發照機關為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且護照內註明身份證字號的台灣旅客赴加拿大旅遊、探親、遊學、參加會議或洽商,均可享有停留期限最長6個月的非工作性質免簽證入境待遇。

旅外國人所持中華民國護照倘非外交部核發或護照內無身份證字號之無戶籍國民,因不適用加國免簽證待遇,即或過境加國亦須事先申辦過境簽證 (Transit Visa)。另請查閱加拿大海關對特定國家實施之免簽證過境規定 (Transit Without Visa Program) (http://www.cbsa-asfc.gc.ca/travel-voyage/twov-tsv/it-iiv-eng.html)

加國給予我國人的免簽證待遇,僅適用於外交部在台北核發且載有身份證字號之我國普通護照(含非晶片護照),至於駐外館處核發的護照並不適用免簽入境加拿大。

免簽證待遇不代表國人可自動獲准入境加拿大,仍需符合加拿大的入境規定,並且在抵達加拿大海關時獲得加移民局官員核可,才能入境加拿大。

各國政府是否許可外國人入境屬於其國家主權的行使,因此在入境的國境線上,各國移民官員均有權力拒絕該持有合法簽證或享有免簽證待遇的外國人入境。所以在大多數國家的簽證申請表及相關領務網站都會註明,即使取得該國簽證並不確保可進入其國境。各國在外國設立使領館,並由其領事官員負責核發簽證,其目的即在過濾不受歡迎,或其入境可能不符合該國利益的簽證申請人,在機場或港口等國境線上的移民官亦在行使同樣的職權。各國簽證官或移民官基本上都會先假定簽證申請人或擬入境的外國人,皆有可能入境從事不符該國國家利益的行為,因此會從審查文件、口頭詢問等各種方式,來確認申請人不會入境從事與其簽證或入境目的不符的行為。許多國家甚至規定對於拒絕簽證或拒絕入境皆可不檢附理由,且不得提出行政訴訟。

自加拿大政府給予我國人免簽證待遇以來,有部分國人不熟悉免簽證待遇的相關性質,而偶有於入境時被加拿大移民官拒絕同意入境,並被原機遣返或被上銬送往留置所留置再被遣返之案例。茲特別提醒擬以免簽證方式赴加拿大之國人,在啟程前,應詳閱相關規定,事先做好行程規劃,隨身攜帶效期半年以上之護照或其他旅行文件、回程或下一站之機票,以及與旅行目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財力證明、企業或贊助單位的信函、學校信函、旅館訂房紀錄、旅遊計畫等以供加拿大移民官查驗,並於加國海關移民官員詢問時,提供正確詳實資訊,應對態度宜平和有禮。

如欲取得更多資訊,請參閱:加拿大移民部網站 (http://www.cic.gc.ca/english/visit/visa-exempt.asp)
造訪加拿大:免簽證客 (Visa Exempt Travellers)

中華民國國民赴美國免簽證注意事項

本文資料引用美國在台協會資料

什麼是免簽證計劃(以下簡稱VWP):
美國於2012年10月2日宣佈台灣加入免簽證計劃(以下簡稱VWP)。根據VWP,符合資格之台灣護照持有人若滿足特定條件,即可赴美從事觀光或商務達90天,無需簽證。

VWP允許來自37個參與國[1]符合資格的旅客,無須申請美簽即可前往美國洽商或觀光(B簽證之旅行目的)並可停留達90天。惟停留天數不得延長,VWP旅客在美期間亦不得改變其身份,例如變更為學生簽證身份。若符合VWP資格之旅客希望申請美簽,亦可選擇申辦。旅客欲以VWP入境美國,須先透過旅行授權電子系統(ESTA)取得授權許可,並於旅行前滿足所有相關資格條件。

 

費用:
針對獲得核准的ESTA旅行許可,美國政府收取$14美元的費用。有些第三方網站也提供ESTA資訊並代替免簽證計劃旅客提出ESTA申請,但這些網站並未獲得美國政府的認可,與美國政府無關,也並非美國政府的附屬機構。如果網址不包含「.gov」,它就不是ESTA的官方網站。如要瀏覽ESTA官方網站,請按這裡(進入後,可至網頁上端按中文,即可觀看中文網頁)

 

您符合下列條件即適用VWP入境美國:

  • 旅客持有之台灣護照為2008年12月29日當日或以後核發之生物辨識電子護照,且具備國民身份證號碼。
  • 旅客前往美國洽商或觀光(B訪客簽證適用的旅行目的)並且停留不超過90天。過境美國通常也適用。
  • 旅客已透過旅行授權電子系統(ESTA)取得以VWP入境之授權許可。
  • 倘以飛機或船舶入境,須為核准之運輸業者(檢視核准之運輸業者名單),並且有前往他國目的地之回程票。
  • 旅客具備足夠資金供在美期間支出。

VWP國家之國民必須符合上述資格條件,方能在無美簽下入境美國。因此,VWP國家的部份旅客可能無法適用免簽。

中華民國國民適用美國免簽證待遇相關問答集(按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