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重申:「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曾在台設有戶籍之役齡男子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出境」之兵役法令相關規定。
依據我國憲法及兵役法之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曾在台設有戶籍之男子,於年滿18歲之翌年1月1日起役,至屆滿36歲之年12月31日除役前,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兵役法第36條規定:‧‧‧六、役齡前移居國外返國定居者;其取得外國國籍者,亦同。七、役齡前在國外就學畢業返國者;其取得外國國籍者,亦同。
另 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限制其出境:
一、已列入梯次徵集對象。
二、經通知徵兵體檢處理。
三、歸國僑民,依歸化我國國籍者及 歸國僑民服役辦法規定,應履行兵役義務。
四、依兵役及其他法規應管制出境。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在台原有戶籍兼有雙重國籍之役男,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出境; 其持外國護照入境,依法仍應徵兵處理者,應限制其出境至履行兵役義務時止。
又依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原有戶籍國民具僑民身份之役齡男子,自返國之翌日起,屆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目前我國役齡男子之服役役期,於民國82(西曆199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之役男,役期為一年。民83(西曆1994)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役男,則需接受4個月常備役軍事訓練。
故 凡具中華民國國籍在台曾設有戶籍役男於役齡期間均有履行兵役之義務,無論是否戶籍遷出國外或另具有他國國籍,其出入境台灣應持中華民國護照;持外國護照入 境之僑民役男仍以其入出境記錄列計在台居留期間,持外國護照入境未具僑民身份者雖具雙重國籍仍以一般役男列管,依法仍應徵兵處理者,應限制其出境至履行兵 役義務時止。
相關法規詳細內容可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查閱(http://law.moj.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