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彙整: 入國證明書

申請「入國證明書」服務說明

最近修改日期:2022/07/01

申辦地點

香港灣仔港灣道18號中環廣場49樓4907室

電話

852-2887 5011

費用

港幣40元 (只收現金)

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 / 上午: 9時至下午1時,下午 : 2時至5時 /

週六、週日、香港公眾假期或香港天文台發布8號風球及黑色暴雨警告,均將暫停服務。

核發對象

未喪失我國國籍且未具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之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有下列情況者

 

1.

不予核發、依法扣留或註銷護照之已出境國民

2.

不符就學規定之已出境役男

3.

遺失未逾效期護照,不及等候駐外館處補發

4.

護照逾期不及換發而急須返國

5.

所持護照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6.

隨漁船出國之船員,因改搭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返國且未領有我國護照

7.

護照仍有效期,因特殊事故無法持憑該照返國

應備文件

 

1.

入國證明書申請表,及二吋彩色照片2張

2.

申請人之國籍證件(a.逾期之護照b.護照遺失者須提供遺失報案單及附有照片之台灣證件,如: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健保卡等影本。c.恢復戶籍者須另附最新3個月有效之戶籍謄本)、臺胞證、蓋有大陸出境章戳及香港入境章戳之證件或香港身分證正、影本。  

3.

未滿18歲者須父或母或監護人陪同辦理,另附3個月有效之戶籍謄本(內載父、母及小孩之資料,如父母離異,須註明小孩之撫養權或監護權)、父或母或監護人之身分證件正、影本。

注意事項

持入國證明書返臺者,於抵達我國機場或港口時,持憑該入國證明書向國境事務單位查驗入國;入境後,持憑查驗過之入國證明書申辦護照或戶籍遷入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