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拋棄繼承權聲明書、繼承系統表

『拋棄繼承權聲明書、繼承系統表』驗證應備文件:

  1. 文件證明申請表
  2.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
  3. 填妥但尚未簽名拋棄繼承權聲明書繼承系統表

*請注意: 
拋棄繼承權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權之時起3個月內為之。
如果繼承人是未成年人(未滿18歲)需由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具名申辦。

*身分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國民 : 中華民國護照或身分證,及香港身分證,(如非永久居民, 另提供港簽或入港證件)
香港永久性居民 :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及香港特區護照及回鄉證(大陸出生者適用)
香港居民 : 香港居民身分證及簽證身份書(DI)
大陸人士 : 大陸護照、大陸身分證及港澳通行證
外籍人士 : 外國護照及入港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