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彙整: 役男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曾在臺設有戶籍之役齡男子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出境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曾在臺設有戶籍之役齡男子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出境內政部有關役男依法應服兵役之相關法令規定:

  1. 依憲法第20條、兵役法第1條、第3條及第32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曾在臺設有戶籍之男子,於年滿18歲之翌年1月1日起役,至屆滿36歲之年12月31日除役前,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2. 在臺原有戶籍兼有雙重國籍之役男,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出境;其持外國護照入境,依法仍應徵兵處理者,並限制其出境至履行兵役義務時止。
  3. 我國役齡男子之服役役期,8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之役男,役期仍為1年;83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役男,則須接受4個月常備役軍事訓練。
  4. 另依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原有戶籍國民具僑民身份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之翌日起,屆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5. 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在臺曾設有戶籍役男於役齡期間均有履行兵役之義務,無論是否戶籍遷出國外或另具有他國國籍,其入出境臺灣地區應持中華民國護照;持外國護照入境之僑民役男仍以其入出境紀錄列計在臺居停留期間,持外國護照入境未具僑民身份者雖具雙重國籍仍以一般役男列管,依法仍應徵兵處理者,應限制其出境至履行兵役義務時止。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曾在臺設有戶籍之役齡男子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出境」之兵役法令相關規定

  1. 依憲法第20條、兵役法第1條、第3條及第32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曾在臺設有戶籍之男子,於年滿18歲之翌年1月1日起役,至屆滿36歲之年12月31日除役前,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兵役法第36條規定略以,役齡男子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補行徵集;未經徵兵處理者,應補行徵兵處理,合格後徵集之:一、‧‧‧‧‧‧。六、役齡前移居國外返國定居者;其取得外國國籍者,亦同。七、役齡前在國外就學畢業返國者;其取得外國國籍者,亦同。次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9條規定略以,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限制其出境:一、已列入梯次徵集對象。二、經通知徵兵體檢處理。三、歸國僑民,依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規定,應履行兵役義務。四、依兵役及其他法規應管制出境。同辦法第14條規定,在臺原有戶籍兼有雙重國籍之役男,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出境;其持外國護照入境,依法仍應徵兵處理者,應限制其出境至履行兵役義務時止。
  2. 另依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原有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之翌日起,屆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同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持外國護照入境之歸國僑民,具有役齡男子身分者,適用本辦法有關歸國僑民之規定。同辦法第7條則規範僑民身分認定之依據,係以申請人取得僑務主管機關核發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護照者認定之。再依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17條規定,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持外國護照入境者,申請停留延期、居留或居留延期,應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出登記,入出國及移民署始得受理其申請。前項申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男子或役齡男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不受理其申請:一、未持有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身分加簽之我國護照。二、僑民役男居住臺灣地區屆滿一年。三、依法應接受徵兵處理,並限制其出境。
  3. 復依100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之兵役法規定,及100年12月30日國防部會銜本部公告,我國役齡男子之服役役期,8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之役男,役期仍為1年;83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役男,則須接受4個月常備役軍事訓練。我國兵役制度雖逐步轉型,惟役男依憲法及兵役法應負之兵役義務並未免除,中華民國役齡男子仍須履行兵役義務。
  4. 綜上,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在臺曾設有戶籍役男於役齡期間均有履行兵役之義務,無論是否戶籍遷出國外或另具有他國國籍,其入出境臺灣地區應持中華民國護照;持外國護照入境之僑民役男仍以其入出境紀錄列計在臺居停留期間,持外國護照入境未具僑民身分者雖具雙重國籍仍以一般役男列管,依法仍應徵兵處理者,應限制其出境至履行兵役義務時止。
  5. 按前揭兵役相關法規均已規範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曾在臺設有戶籍之男子,於屆滿36歲之年12月31日除役前,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且查中華民國簽證申請表亦早已明示在案;惟具雙重國籍役男常因不諳兵役法令規定或為規避兵役義務或因其他因素,致仍有持外國護照入境情形。邇來,具雙重國籍役齡男子持外國護照入境,經役政單位限制出境而訴願或陳情案件屢有發生,以致影響渠等生涯規劃。茲再重申有關兵役法規,請各當事人務請注意。
  6. 相關法規詳細內容,請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查閱。

中華民國護照末頁已加註「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在大陸就學接近役齡台商子弟護照換發規定

中華民國護照末頁已加註「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在大陸就學接近役齡台商子弟護照換發須備以下文件:

  1. 本人親自前來本處辦理並攜帶最近一次的舊護照正影本及國民身分證正本連同正、反面影本一份。倘無國民身份證者,請提供最近三個月內所發之戶籍謄本正本(詳列記事欄)連同影本一份。
  2. 未滿18歲者須申請護照時,父或母或監護人須隨同前來申請,並附上父或母或監護人的國民身分證正本連同正、反面影本一份或護照正本連同影本一份,及三個月內所發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詳列記事欄)連同影本一份。
  3. 入港證件正本連同影本(相片頁及入港戳印頁)一份。
  4. 最近六個月正面脫帽白色背景之半身彩色相片2張(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不含邊框,相片中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五官清晰、露耳、表情自然且嘴巴閉合(不露齒),頭髮不得碰觸到照片邊框或配戴粗框眼鏡,且不得使用合成照片)。請參考中華民國護照相片規格說明
  5. 申請人屆滿16歲之年12月31日前,其父或母任職之公司已獲經濟部投審會核准赴大陸投資之核准函正本及影本一份。
  6. 父或母於該役男役齡前(滿18歲之年12月31日前)已在大陸工作之在職證明(須經海基會驗證)正本及影本一份。
  7. 申請人臺灣出入境紀錄證明(由申請人16歲之年1月1日起迄今之紀錄,請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正本及影本一份。
  8. 申請人16歲前已在大陸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證明及現今之在學證明(須經海基會驗證)正本及影本一份。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地址:台北市廣州街 15 號    電話:02-23889393

海峽交流基金會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北安路536號    電話:02-21757000/ 02-2533-5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