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民國102年7月10日修正)

請參考下列教育部網址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附註:請注意,依上述條例第4條第二款: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歷年成績證明(外文應附中譯本)。向本組申辦時,為爭取時效,建議同時向學校申請彌封成績單逕寄本組參辦。本組不接受當事人逕持未彌封之成績單臨櫃申請。